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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对这些大气污染行为亮红灯,警惕不要被“红牌”出场!

更新时间: 2018-8-4 10:20:32 来源: 互联网
小编语:继发布《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之后,7月31日,广东省环保厅又砸下了一个重磅——公开《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拟专门立法规范大气污染防治。

  虽然在此之前,广东省已经制定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未从立法上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而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提出了“建立全国最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实行全国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目标,全篇共分十一章一百二十七条,其中管理措施92条,法律责任34条,附则1条,全方位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违法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仔细阅读了《条例》的内容,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陶瓷企业息息相关。具体如下:

广东立法对这些大气污染行为亮红灯,警惕不要被“红牌”出场!

  一、关于大气污染物数据监测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物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排污单位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

  《条例》严肃指出,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公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其中,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旦违反上述条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关于淘汰落后设备

  《条例》规定,广东省内禁止新、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尤其是在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而目前仍位于广东省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大气重污染项目,则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关停、搬迁。

  若违反上述要求,将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四、关于产业园区管理

  《条例》要求广东省各地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要求推动工(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工(产)业园区,如大气重污染项目未入园管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

  五、关于园区集中供热

  《条例》规定广东省内的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当实行集中供热。其中,已建成的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实现集中供热;按照国家或省要求属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散锅炉、热风炉、烘干炉等分散供热设备;已建成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热风炉、烘干炉等分散供热设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若有违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或组织拆除分散供热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于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准入、淘汰

  《条例》严格禁止各地安装国家、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安装、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及相关产品,已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并没收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家具、纺织品及其他焚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作为燃料使用,若违反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并组织拆除燃烧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清洁生产审核

  生产加工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其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污单位严格按规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硫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关于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若是有关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拒不执行停产或限产措施,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关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能源供应多元化,降低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高非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比重。

  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化石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据悉,该《条例》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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